山东省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第四章 人才评价与激励

第四十四条

山东省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第四章 人才评价与激励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符合人才创新价值和特点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下放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审批权限,推行有利于人才创新的经费审计方式,落实激励企业研发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应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以及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等普惠性政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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