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第四章 人才评价与激励

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第四章 人才评价与激励 第四十二条 实行杰出贡献人才表彰奖励制度。对本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杰出贡献的人才,颁发齐鲁杰出人才奖,并按照有关规定授予省劳动模范或者先进工作者称号。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人才奖励政策,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才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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