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山东省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归国华侨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自身优势,做好人才的沟通、联络、推荐、服务等工作。
鼓励、支持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为人才提供个性化和多样化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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