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第五章 人才服务与保障

第五十条

山东省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第五章 人才服务与保障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人才津贴、科研补助、贷款贴息、人才奖励等多种方式,对重点人才工程给予支持。
省新旧动能转换等基金应当积极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
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开发金融产品,为人才创新创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等金融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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