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第五章 人才服务与保障
第五十二条
山东省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第五章 人才服务与保障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购买、租赁人才公寓以及发放住房补贴等形式,多渠道解决人才居住需求。
人才智力密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产业园区可以利用自用存量工业用地,按照规定建设人才公寓等配套服务设施。
用人单位可以按照规定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购买或者租赁商品住房。
人才智力密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产业园区可以利用自用存量工业用地,按照规定建设人才公寓等配套服务设施。
用人单位可以按照规定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购买或者租赁商品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