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第五章 人才服务与保障

第五十一条

山东省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第五章 人才服务与保障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高层次人才服务体系,完善高层次人才跟踪服务机制,按照规定配备服务专员,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提供适应期辅导、居留、签证、户籍、住房、职称、岗位、薪酬等优惠政策和便利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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