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第三章 人才引进与流动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第三章 人才引进与流动 第二十九条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人才交流活动,简化引进手续,落实优惠政策,为省外人才到本省工作创造条件。探索建立并完善高层次人才临时周转编制专户制度,引进高层次人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