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第三章 人才引进与流动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第三章 人才引进与流动 第二十八条 省人才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统筹推进人才工程项目与各类科研、基地计划相衔接,为人才创新创业提供事业和平台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发布人才需求目录,引导用人单位精准引进各类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
鼓励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求自主开展人才需求预测,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才供需预测分析研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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