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第二章 人才培养与开发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第二章 人才培养与开发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技能人才培养,推行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组织选派优秀高技能人才赴境外研修学习,支持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评选首席技师,推进特色技能工作站建设,设立劳动模范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等技能人才培养平台,促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