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第五章 人才服务与保障
第五十七条
山东省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第五章 人才服务与保障 第五十七条 建立健全责任明晰、措施具体、程序严密、配套完善的容错免责机制和澄清保护机制。
对政府财政支持的人才项目,未取得预期成效,用人单位、人才工程入选人才或者团队已经尽到诚信和勤勉义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责。
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是符合国家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未牟取私利或者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责。
经确定予以免责的单位和个人,在绩效考核、评先评优、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和表彰奖励等方面不受影响。
对政府财政支持的人才项目,未取得预期成效,用人单位、人才工程入选人才或者团队已经尽到诚信和勤勉义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责。
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是符合国家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未牟取私利或者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责。
经确定予以免责的单位和个人,在绩效考核、评先评优、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和表彰奖励等方面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