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其他违反本守则行为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予以通报或者决定其作出检查;情节严重的,由主任会议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建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