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第二十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请假、请假未予批准不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予以通报或者决定其作出检查。未经批准连续三次不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应当辞去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职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