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人员,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2-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