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六十三条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六十三条 主席团成员和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在主席团每次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不超过十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2-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