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用与考核

第十四条

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用与考核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确定其薪酬及奖惩。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其委派的国家出资企业董事会成员进行考核时,应当将其在重大决策时的表决意见纳入考核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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