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用与考核

第十二条

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用与考核 第十二条 国有独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由厂长(经理)担任;国有独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中指定;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确定,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法定代表人的职责应当在企业章程中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并承担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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