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用与考核

第十一条

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用与考核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资产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依法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
国家出资企业中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