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用与考核 第十条 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用与考核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评价制度,创新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国家出资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