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1-11-25 共 3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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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实现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根据《中... 第二条 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 第三条 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条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 第四条 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条 对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实行权利... 第五条 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 第六条 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和考核,对国有资产... 第七条 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七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国有资产监... 第八条 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八条 国家出资企业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按照决策、执行和监督分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第九条 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九条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建立和完善公平合理、公开透明、激励与约束相统一的薪酬体系,提...

第二章 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用与考核

第十条 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用与考核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评价制度,创新适应现代... 第十一条 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用与考核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资产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依法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国家出... 第十二条 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用与考核 第十二条 国有独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由厂长(经理)担任;国有独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国有资产... 第十三条 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用与考核 第十三条 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法... 第十四条 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用与考核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五条 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章 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用与考核 第十五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任...

第三章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是指: (一)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解... 第十七条 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国家出资企业的改制、关联交易、资产评估、国有资产转让等重大事项依照《中华人民... 第十八条 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国家出资企业发行债券、投资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或者人民... 第十九条 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国家出资企业在境外设立企业的,企业的产权应当由企业法人持有,确需以自然人名义... 第二十条 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家出资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权限对...

第四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国有资本收入及其支出实行预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二十三条 下列国有资本收入及其支出应当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一)从国家出资企业分得的利润; (二...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编制工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向财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二十五条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分配利润。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监督国家...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国有资...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二十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清产核资、...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二十九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和完善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制度,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促进企业国有... 第三十条 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三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完善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或者...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三十一条 国有独资企业厂长(经理)、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者监事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众公布国有资产状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接受社会公众...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批准在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经济组...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未经批准或者未办理有关法律手续,擅自以自然人名义持有境外设立企业...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生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重大事件,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