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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