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未经批准或者未办理有关法律手续,擅自以自然人名义持有境外设立企业股权、物业产权及其他投资权益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