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生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重大事件,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代表未及时报告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企业管理者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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