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众公布国有资产状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向有关部门进行检举和控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