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三十条

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三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完善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或者因重大决策失误及严重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企业管理者进行责任追究,并监督和指导国家出资企业开展内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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