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二十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清产核资、资产统计、资产评估监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明晰产权归属,理顺产权关系,对企业国有资产的分布、变动等情况进行全方位动态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