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依法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国家出资企业进行审计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依法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国家出资企业进行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