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七条

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七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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