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条

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和考核,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
上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下级人民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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