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条

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条 对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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