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条 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条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