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条

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本条例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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