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二十三条 下列国有资本收入及其支出应当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一)从国家出资企业分得的利润;
(二)国有资产转让收入;
(三)从国家出资企业取得的清算收入;
(四)其他国有资本收入。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包括:
(一)费用性支出,即国家出资企业改革成本支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费用支出等;
(二)资本性支出,即对国家出资企业和重点产业资本性投入等;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支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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