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编制工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向财政部门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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