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再出资设立境外企业,在办理境外的相关法律手续之前,应当将拟设立境外企业的章程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再出资设立境外企业,在办理境外的相关法律手续之前,应当将拟设立境外企业的章程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