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国家出资企业在境外设立企业的,企业的产权应当由企业法人持有,确需以自然人名义持有企业股权、物业产权及其他投资权益的,应当按照有关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