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国家出资企业发行债券、投资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依照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