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