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策优惠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收回或者追缴其获得的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