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条例 第二章 技术改造推进 第十三条 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条例 第二章 技术改造推进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等功能区质量认证、试验检测等公共服务平台的升级改造,推动龙头企业与配套企业的协同改造,支持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营销服务等环节的全产业链技术改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