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企业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参加各类评比、达标、升级、排序、认证和表彰等活动并收取费用;
(二)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接受有偿宣传、征订报刊、图书、音像资料;
(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参加各类社会团体,提供会费、活动经费及其他赞助,参加保险;
(四)违反规定要求企业接受指定培训、指定服务或者购买指定产品;
(五)干涉企业合法用工自主权;
(六)未经企业允许,公开企业核心技术和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信息;
(七)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为其他经济组织的金融借款提供信用担保,或者以企业名义借款给其他经济组织使用,造成企业经营风险;
(八)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在接受有关专项性、阶段性监督检查时暂停法律、法规许可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九)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以及强制企业捐赠捐献;
(十)其他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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