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权益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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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山东省企业权益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山东省企业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各类企业的权益保护工作。
本条例所称的企业权益,包括企业的财产权、经营权、经营管理权、依法获...
第三条
山东省企业权益保护条例 第三条 企业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企业从事生产和经营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诚实守信,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
第四条
山东省企业权益保护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和改进政府服务,落实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及时纠正和查处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行...
第五条
山东省企业权益保护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权益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监察、财政、人力...
第六条
山东省企业权益保护条例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级工会和企业联合会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分别代表政府、职工和企业,对劳动争议的预防、...
第七条
山东省企业权益保护条例 第七条 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商会和各类行业协会,应当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建议和要求,为企业提供信息咨询、会展招...
第八条
山东省企业权益保护条例 第八条 有关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制定涉及企业重大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时,应当通过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企业联合会...
第九条
山东省企业权益保护条例 第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引导和支持企业加强自主创新、技术改造、人才培养和品牌培育等方面建设,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务服务...
第十条
山东省企业权益保护条例 第十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选择最有利于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
第十一条
山东省企业权益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对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先采取教育、劝诫、疏导等方式,促使其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
第十二条
山东省企业权益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设立集中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场所,对企业经营活动所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简化审批手续,优化服务流程,限时办结,为企业提...
第十三条
山东省企业权益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企业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因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必须撤回或者变更的,应当依照...
第十四条
山东省企业权益保护条例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向企业收费应当依法进行,实行收费公示,收费时应当出示收费许可证,并出具法定部门统一制发的收费单据。
禁止越权收费、超标...
第十五条
山东省企业权益保护条例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检测的,应当购买所抽取的样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由被检查企业无偿提供的,抽取的...
第十六条
山东省企业权益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应当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和监督检查事项,并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对不符合...
第十七条
山东省企业权益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开展涉及企业的各类评比、达标、升级、排序、表彰以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并不得以任...
第十八条
山东省企业权益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限制外地企业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妨...
第十九条
山东省企业权益保护条例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对企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应当依法进行,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财产。企业财产已被其他国...
第二十条
山东省企业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 从事检验检测、认证等活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依法开展活动,不得侵害企业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企业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参加各类评比、达标、升级、排序、认证和表彰...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企业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举报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公布受理投诉、举报的联...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企业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法定职权责令改正,并退还非法收...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企业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法定职权责令改正;情节严...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企业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