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权益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山东省企业权益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对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先采取教育、劝诫、疏导等方式,促使其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