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权益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

山东省企业权益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对企业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因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必须撤回或者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企业因此遭受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企业权益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