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权益保护条例

第十四条

山东省企业权益保护条例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向企业收费应当依法进行,实行收费公示,收费时应当出示收费许可证,并出具法定部门统一制发的收费单据。
禁止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禁止对同一收费项目在法定期限内重复收费。
涉企收费能够统一收取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集中统一收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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