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权益保护条例

第十五条

山东省企业权益保护条例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检测的,应当购买所抽取的样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由被检查企业无偿提供的,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规定数量,应当返还的及时返还。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法定检验检测机构对同一批次产品依法作出的检验、检测结论或者鉴定结果,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直接采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企业权益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