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权益保护条例 第六条 山东省企业权益保护条例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级工会和企业联合会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分别代表政府、职工和企业,对劳动争议的预防、集体劳动争议和劳动关系突发事件的处理等重大问题进行协调,维护企业和职工权益,促进职工与企业、企业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和谐与合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