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权益保护条例

第四条

山东省企业权益保护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和改进政府服务,落实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及时纠正和查处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对在企业权益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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