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权益保护条例
第五条
山东省企业权益保护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权益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监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企业权益保护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监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企业权益保护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