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企业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法定职权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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