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企业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举报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公布受理投诉、举报的联系方式,对受理的投诉、举报进行调查,依法作出处理。对署名的投诉、举报,应当给予书面答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企业权益保护条例》全部法条